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申请处置川JU5596号公务车辆的函》收悉。根据《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办发〔2020〕11号)、《公务用车配备处置规范》(DB5109/T 19-2023)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处置该车辆,现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你单位申请处置的小型轿车(车牌号:川JU5596,发动机号:316085,车架号:LFV3A23C4D3059111),根据《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川检评报字〔2025〕第62号),该车发动机老化、渗油、燃烧机油,变速箱漏油。行驶里程已达30万公里,符合处置标准。请你单位将该车辆进行转让,转让需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不低于0.83万元。
二、转让成功后,请你单位到我局财务室(环岛中心5134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转让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转让登记手续,并取消公务用车标识。
三、按现行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和资产账务处理,并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下账处理。
此复。
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