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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遂宁高级实验学校外国语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遂宁高级实验学校外国语学校:

你校《关于核定学校高中教育收费的请示》(遂实外兴〔20163号)收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95号)和《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定,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经研究,现对你校高中学生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高中学费20000/.学年。

二、代管费由学校严格按照“代收代支、收支相抵不得盈利、学期或学年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确定。

三、学校在招生时,应公示学生中途退学时合理的退费办法。除上述收费外,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它费用。

四、本批复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从2016年秋季开学起试行两年,试行期间满后,我委将根据《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对你校成本进行监审,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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