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遂宁高新区存量工业厂房促进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要求,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奖励
(一)推动企业升规入统
1.自入驻新租赁(购买)工业厂房之日起2年内,新增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每户参照1年租金给予奖励(已是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新增投资的参照同等奖励执行)。
(二)鼓励制造业加大投资
2.自入驻新租赁(购买)工业厂房之日起1年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500万元(含)至1500万元,每户参照6个月租金给予奖励。
3.自入驻新租赁(购买)工业厂房之日起1年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1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每户参照1年租金给予奖励。
4.自入驻新租赁(购买)工业厂房之日起1年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每户参照2年租金给予奖励。
(三)促进科技创新
5.上级控股公司〔拥有67%(含)以上的持股比例〕是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户参照3个月租金给予奖励。
6.上级控股公司〔拥有67%(含)以上的持股比例〕是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每户参照6个月租金给予奖励。
7.投资企业自身是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含奖励申报期内新增),每户参照1年租金给予奖励。
8.投资企业自身是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含奖励申报期内新增),每户参照2年租金给予奖励。
二、申报对象
自该政策实施之日起2年内,新租赁(购买)高新区辖区内工业厂房(土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新增投资制造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0元/平方米,且注册地在遂宁高新区的企业。
三、奖励原则
(一)对租赁第一层、第二层工业厂房的,参照租金等额给予政策奖励,对租赁第三层工业厂房的,参照租金给予1.1倍政策奖励,对租赁第四层工业厂房的,参照租金给予1.3倍政策奖励,对租赁第五层及以上工业厂房的,参照租金给予1.5倍政策奖励。租赁多层厂房的,按照不同楼层面积分别参照相应比例给予政策奖励。
(二)租金奖励据实申报,单位面积厂房租金参考标准上限为:
1.单层结构厂房租金为110元/平方米·年;
2.多层结构厂房:第一层租金为90元/平方米·年;第二层租金为80元/平方米·年;第三层租金为60元/平方米·年;第四层租金为50元/平方米·年;第五层租金为40元/平方米·年。
(三)“政策奖励”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可叠加申报,但第2、3、4项只能按其中一项申报,第5、6项只能按其中一项申报,第7、8项只能按其中一项申报。
(四)在遂宁高新区购买厂房投资建设新的制造业项目的企业,参照租赁厂房的企业给予奖励,其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包含厂房购买的金额,奖励标准参照“奖励原则”第(一)项、第(二)项。
(五)租赁厂房的企业,先按年度交纳租金后再申报相关政策奖励;购买厂房的企业,在付清房款后再申报相关政策奖励;先租后买的企业,不重复申报单项政策奖励。
(六)已与遂宁高新区管委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在履行完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后,新投资项目方可享受以上政策奖励。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二)目录;
(三)申报对象书面请示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基本情况、上年度经营情况和申报政策事项等);
(四)申请表(附件2);
(五)申报对象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
(六)申报对象不重复申请资金、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板见附件3);
(七)申报对象在遂宁高新区范围内生产厂房的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等(复印件);
(八)根据申报政策事项不同,申报对象在提交基本材料的同时,还应提交其他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奖励申报期
2025年1月26日—2029年1月26日。
六、申报程序
通过遂宁高新区微信公众号、官网等线上线下渠道宣传发布申报信息,由各企业自主申报,并按要求将申报资料报送至遂宁高新区经济合作中心(健坤国际金融中心13A25办公室,联系人:谭蛟,联系电话:0825-2941062)进行初步审核,待初审合格后,由遂宁高新区经济合作中心会同遂宁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及遂宁高新区科技创新与经信商务局进行复审,并按程序报送遂宁高新区党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七、注意事项
(一)申报对象必须为工商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登记均在遂宁高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申报对象租赁或购买的生产厂房需在高新区范围内。申报对象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近3年无重大安全、环保问题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对象须截至申报细则印发之日仍在稳定经营,规上工业企业履行按时统计报数等相关义务。
(三)申报对象要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报对象不可将租赁的生产厂房进行转租,一经核实,将取消所有政策申报资格,并纳入企业诚信管理。
(四)租金奖励每年申报1次,凭申请表、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相关凭证等。
八、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间由遂宁高新区经济合作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