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遂府函〔2011〕172号
统一编号:〔 2012 〕 003 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规划区工业企业
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城市规划区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办法》已经 市政府六届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遂宁市城市规划区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实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遂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工业用地管理,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增强工业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用地,一律通过市场手段、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第四条 三园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及早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政府储备工业用地的征收、收回等前期工作,努力增加工业储备用地。
第五条 市级规划、国土、园区管委会和船山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分别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用地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供地管理
第六条 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鼓励工业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三园区管委会或下属国有公司可以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集中修建标准厂房,出租给企业生产。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不得供地。
第七条 对于新建工业企业,在土地供应前,由三园区管委会组织市级规划、国土、经信、投促、发改、财政、税收等部门,集体审查工业企业的投资强度、用地规模、产值、税收等指标,提出用地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依法供应土地。对于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适度统筹,分期供应土地。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对于中、省、市扶持的重点或鼓励类产业,优先保障用地;对于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产业,在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前提下,经国土、经信等相关部门审查,方可供应土地;对于列入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产业,禁止供应土地。
第九条 新建和迁建工业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方能取得工业用地: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
(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
(三)达到产业投资强度标准。电子、生物、新能源产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纺织、食品、机械、化工产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其他产业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标准。
(四)工业项目容积率达1.0以上(生产工艺和流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对于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厂房层高超过8米的,须由三园区管委会牵头,召集规划、国土、经信、投促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层高超过8米的建筑面积方可加倍计算容积率,规划许可面积及产权登记面积依据《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执行。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集中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六)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第十条 对于不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但又能产生实际生产能力的成长型企业,引导其进入园区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生产。三园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可适当减免厂房租金。
第十一条 对于新建的厂房,宗地容积率达1.3至1.4(不含1.4)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超出容积率1.3的建筑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的补贴;宗地容积率达1.4(含1.4)至1.5(不含1.5)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超出容积率1.4的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贴;宗地容积率达1.5(含1.5)以上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超出容积率1.5的建筑面积给予60元/平方米的补贴。对容积率达1.4以上的宗地,按累进方法计算补贴金额。
第三章 改变用途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将工业用房用作其他经营性用房。 在工业集中区内,禁止将工业用地变更为非工业用地,确保工业用地总规模不减少。
第十三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环境保护、旧城区改建、企业改制等原因,需将工业用地变更为非工业用地的,一律由政府土地储备中心按工业用途收回,纳入政府储备土地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政府拟收回的工业用地,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拟收回土地按照工业用地价格进行地价评估;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或园区管委会根据地价评估结果,拟定收回土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将收回的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第十五条 对于收回的工业用地,一律按新的城市规划,依法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土地使用者不得参与政府出让土地收益分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足额及时收缴工业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通过税收手段促进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七条 工业企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后,方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工业项目竣工后,由三园区管委会组织市级经信、发改、投促、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按照《企业入园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全面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对容积率、投资强度、产值标准未达到约定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严格按照《企业入园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闲置一年以上且不满两年的工业用地,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对于闲置两年以上的工业用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工业用地的执法监察,严肃查处未批先用、批少占多、以租代征、闲置土地等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如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