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川财社〔2021〕149号)和《财政厅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预〔2010〕125号)要求,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你地区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如数(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川财预〔2010〕125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按程序拨付使用资金。
二、该项资金专项用于医疗救助基金的补助,请按照《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资金收入列入“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科目,经济分类科目请列入“30399—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积极盘活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该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请及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要按来源分别列示中央和省级资金,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请各地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要求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填写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由市医疗保障局汇总后报省医疗保障局审核。上述绩效部门由省医疗保障局审核后报财政厅,财政厅将在2022年正式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附件:1. 2022年中央和省级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提前通知分配表
2. 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区域绩效表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