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一医院:
你单位《关于尼桑田籁车作报废处置的请示》收悉。根据《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办发〔2020〕11号)、《公务用车处置规范》(遂机管发〔2021〕37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处置该车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申请处置的小型轿车(车牌号:川J13661,发动机号:VQ23124019,车架号:LGBF1CE055R142714),根据《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评车中心鉴评报字〔2023〕第15号),该车门窗胶条老化,发动机缸体与外部件连接处多处漏油,变速箱换挡卡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使用年限满18年,符合处置标准。请你单位按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报废处置,并从批准之日起不得再上路行驶。
二、由你单位将该车交售给具备车辆报废拆解回收专业资质的回收机构,按规定进行登记、解体、销毁等处理,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三、资产残值由你单位按程序处置后,到我局(环岛商务中心5134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处置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按现行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和资产账务处理,并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作下账处理。
此复。
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