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经营主体:
为持续深入服务“引客入遂”工作,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旅游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销售商品应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量单位等信息,提供服务应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计价方法等信息,价格发生变动时,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二、严格执行价格收费政策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惠民(企)政策的收费,应严格执行相关收费规定,不得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应合理定价收费。
三、严禁标价之外加价收费。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严禁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1.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2.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3.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4.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6.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7.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8.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五、自觉加强价格自律。要强化法律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价格收费自律,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价格政策,切实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