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11510800M/2025-00026
  • 公文种类:批复
  • 发布机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文       号:
  • 成文日期: 2025-04-18
  • 发布日期: 2025-07-11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同意遂宁仲裁委员会办事处处置部分国有资产的批复

来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7-11 15:3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宁仲裁委员会办事处:

你单位《关于申请处置部分国有资产的请示》收悉。根据《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办发〔2020〕11号)、《一般固定资产处置规范》(遂机管发〔2021〕37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单位报废处置账面原值30300元的复印机、台式机等固定资产。报废资产应在3个月内完成处置,残值由你单位按程序处置后,到我局财务室(环岛中心5134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处置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下账处理。

此复。

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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