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函〔202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遂潼园区筹委会,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权责清单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遂宁市权责清单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提升权责清单管理水平,根据《中央编办 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8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权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权责清单的管理,遵循依法依规、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确保权责事项的清理调整及时准确、不重不漏。
第二章 构成及含义
第四条 按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和责任事项清单“两单”融合要求,权责清单由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部分组成,主要是行权部门将行使的各项行政权力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权力包括行权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奖励以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项。依申请类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第五条 权责清单基本要素包括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定依据、子项、责任主体、责任事项、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监督方式等。
第三章 责任和分工
第六条 权责清单管理在政府统筹领导下,建立健全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等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工作体系。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同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等部门加强对权责清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纳入依法行政目标绩效考核内容,促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
(二)市委编办负责统筹权责清单制度建设,牵头组织权责清单的统筹编制、动态调整等工作。
(三)市司法局负责权责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参与权责清单编制及动态调整的审核确认等工作。
(四)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按照“应进必进”原则,推动依申请类行政权力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负责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相关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和更新,指导行权部门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配置权责事项的基本要素、运行流程等。
第七条 行权部门为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以及按程序调整权责事项等工作,负责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管理、维护、更新本部门权责事项。
第四章 编制和调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和程序对权责清单进行编制:
(一)省级统一制订并公布新的全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
(二)因机构改革和权责清单要素、格式等发生重大调整;
(三)其他应当新编制权责清单事项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权责清单中相应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一)因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修订、废止,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情形,省级调整部分行政权力指导清单;
(二)因地方性法规颁布、修订、废止,需要新增、取消和变更行政权力的;
(三)因行权部门机构和职能调整,需要新增、取消、变更的;
(四)其他应当动态调整权责清单事项的情形。
第十条 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合法性审查申请。由行权部门就动态调整事项向市司法局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并提交拟调整的内容、调整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二)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收到合法性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行权部门。
(三)动态调整申请。行权部门收到合法性审查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市委编办提出动态调整申请,并提交调整内容、调整理由及合法性审查意见。若权责事项调整涉及其他行权部门的,需提供所涉及部门的意见。
(四)动态调整审核。市委编办在收到动态调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行权部门,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若为地方性法规设置的行政权力事项纳入市本级权责清单的,须同时报省级权责清单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公布和实施
第十一条 除涉密事项外,行权部门在权责清单编制、调整完成5个工作日内,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强化权责清单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作用。行权部门应将权责清单贯穿到职能运行的各环节各方面,严格按照清单公布的内容履职尽责和追责问责。同时,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按照部门权责清单编制简明易懂的运行流程和服务指南,并根据权责清单的变动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行权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等部门督促其限期改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权责清单所列事项或设定依据发生变化后,未及时申请调整的;
(二)权责清单未按规定公开的;
(三)不严格执行权责清单,继续实施清单以外事项,或者将清单以外的事项变相设为保留事项前置条件实施的;
(四)擅自设定或者变相设定权责清单事项、运行环节或前置条件的;
(五)继续实施已取消、转移、下放的权责清单事项的;
(六)行政许可和其他职权涉及的服务事项未按照要求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未按规定落实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
(七)未按权责清单履行职责,或者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行权部门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本部门推行权责清单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下级部门推行权责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行权部门应当建立权责清单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收集机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提出的权责清单调整优化意见建议,以及对行权部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应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市政府研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实施权责清单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编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