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调拨固定资产的请示》收悉。因机构改革,原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撤销,编制划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根据《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办发〔2020〕11号)、《国有资产调拨规范》(遂机管发〔2021〕37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将原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账面原值468162元的国有资产调拨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请你们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作调账处理。
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