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人社发〔2015〕44号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建立就业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劳动用
工备案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园区劳动与民政事务局:
就业失业登记工作是科学研判就业形势、统筹城乡就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效凭证。根据《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为切实加强就业失登记工作,现就建立就业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共享机制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就业失业登记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以统计城镇登记就业失业率的基础数据,也是各级政府考核就业民生工程目标完成情况和出台和调整相关就业政策的依据和支撑。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就业失业登记工作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认真安排部署,细化工作目标,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劳动用工监察部门要认真按照《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扎实做好在就业失业登记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抓布置,抓督促,抓保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职责,各司其职
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点多、面宽、量大,涉及广大群众就业创业政策享受等切身利益。各在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社保、医保、劳动用工监察等部门要密切工作配合,建立就业失业登记与社保、医保、劳动用工监察的联运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按照《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社保、医保、劳动用工监察部门在就业失业登记工作中的相关职责明确如下:
(一)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职责。按照《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等规定所明确的登记范围和要求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努力拓展就业失业登记的覆盖面,建立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数据库。
(二)社保、医保等社会保险部门职责。在办理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或变更社会保险关系时,应查验其办理就业登记情况。对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参保对象,书面通知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三)劳动用工监察部门职责。劳动用工监察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应依法检查用人单位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情况。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每半年就参保人员是否进行就业失业登记或已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人员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一次数据交换和比对,以督促参保人员依法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对通过出租、转让、伪造、租借《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方式骗取就业扶持相关待遇的,应及时纠正,提交人力资源劳动用工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管理,严格登记
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每年对《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一次签注,签注对象主要为持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签注应核实其就业失业状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将相关信息录入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相关变更情况、签注日期、签注人,并加盖“签注”印戳。严禁违反规定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严禁泄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资料信息。对违规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泄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资料信息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5日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