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函〔202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遂潼园区筹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发布2021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21〕190号)精神,经市政府八届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615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420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80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546元/人·月,调整后的标准从2021年12月起执行。
各地要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开展复核并做好资金发放工作;加强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切实提升政策知晓度;加强信息比对,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分类施保,突出保障救助重点;加大资金投入,提升救助补助水平。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