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24-00737
  • 公文种类:通告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遂府规〔2024〕4号
  • 成文日期: 2024-12-31
  • 发布日期: 2024-12-31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2-31 11:3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规〔20244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全域。

(二)船山区南津路街道、凯旋路街道、镇江寺街道、育才路街道、介福路街道、永兴镇、仁里镇、唐家乡、桂花镇、龙凤镇全域。

(三)安居区城市建成区,横山镇全域。

(四)射洪市城市建成区,沱牌镇、大榆镇、广兴镇全域。

(五)蓬溪县城市建成区,蓬溪经开区金桥片区、金桥镇、吉祥镇、红江镇全域。

(六)大英县城市建成区,回马镇全域。

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及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属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巡查、劝导和管理工作。

三、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四、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临时集中燃放点,并做好燃放点的交通管理、秩序维护、安全保障、应急处置等规范管理工作。

六、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得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20251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2412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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