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规〔2024〕4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全域。
(二)船山区南津路街道、凯旋路街道、镇江寺街道、育才路街道、介福路街道、永兴镇、仁里镇、唐家乡、桂花镇、龙凤镇全域。
(三)安居区城市建成区,横山镇全域。
(四)射洪市城市建成区,沱牌镇、大榆镇、广兴镇全域。
(五)蓬溪县城市建成区,蓬溪经开区金桥片区、金桥镇、吉祥镇、红江镇全域。
(六)大英县城市建成区,回马镇全域。
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及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属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巡查、劝导和管理工作。
三、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四、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临时集中燃放点,并做好燃放点的交通管理、秩序维护、安全保障、应急处置等规范管理工作。
六、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得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