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遂府办发〔2013〕13号
统一编号:〔2013〕12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
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2013年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川府发〔2013〕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关于印发2013年四川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3〕2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原则。建立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的城乡统一户籍管理制度,全面放开城市、城镇落户限制条件,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加快城镇化进程。
(二)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原则。按照“因地制宜、群众自愿、稳步推进”的要求,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靠城市发展的魅力、实力吸引外来人口和本市农村人口向我市城镇有序迁移,促进我市城镇人口规模增长。
(三)有利于同等待遇的原则。转户居民在迁入之日起,与当地城镇居民在住房、社保、教育、医疗及计划生育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争2013年全市“农转非”人口不低于3.8万人,以后4年平均每年“农转非”人口不低于3万人。到2017年,全市“农转非”人口不低于16万人,以确保全市城镇化率达到52.7%的总体目标。
三、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内容
(一)放宽城市城镇落户条件
1.安居区、射洪县、蓬溪县、大英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农村居民申请转为城镇居民的,只要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及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
2.在船山区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和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
3.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以及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籍在农村的,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户口。
4.有合法固定的厂址和职工宿舍,用工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均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
(二)强化政策引导
1.鼓励已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村居民入户城镇。本着自愿原则,引导已脱离农业生产并在城镇工作生活,但户籍在农村的人员将其本人和亲属户籍迁移到实际居住的城镇落户;因各种顾虑不愿举家迁移的,鼓励其先迁移部分家庭成员户籍(允许同一户内存在不同户别,但应在相关人口信息中明确显示)。将在城镇工作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城中村居民、农村集中供养对象、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含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作为率先转户的主要对象,带动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都能自愿转户为城镇居民。
2.鼓励失地农民入户城镇。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失去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民,可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少量耕地(由各县区自行规定)的,本人自愿申请,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3.推进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地居民就地转移为城镇居民。对农村因经济发展等原因自然汇集形成的非行政建制集镇,或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房的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的农村新型社区、院落等居住地,可根据当地群众意愿,在集中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三)规范户口迁移
1.农村户籍居民录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转为城镇户口。
2.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原籍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凭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可直接办理城镇居民登记手续;对就学期间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其父母户籍迁往城镇的,可一并随迁。
3.严禁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
4.农村孤寡老人,其户籍在城镇的近亲属经公证机关公证愿意赡养,准予办理城镇落户手续。
5.应征入伍前户口登记是农村居民的军人,复员、退伍后自愿申请户口迁往城镇的,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6.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因赠予、调换、购买房屋等原因迁移户口。
四、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全面开展流动人口清理工作,对符合迁入条件的办理迁入手续,不符合迁入的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通过实行居住证制度,融居住登记和就业、社保、租房、教育、计生等多种服务管理功能于一体,从制度上逐步解决流动人口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途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识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重大问题的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加大对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原则和内容,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三)政策配套,做好衔接。各级公安、发改、人社、教育、国土、住建、农业、民政、卫生和计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政策衔接,出台配套措施,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实效。